网络课程著作权的归属,应该如何确定?
2020-12-31 10:16:40 阅读(204) 评论(0)
如何确定网络课程的作权归属1.作权属于作者,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但在此期间,经单位同意,作者也可以允许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但报酬应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给作者和单位。2.除作者享有签名权外,单位享有作权和其他权利,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但条件是:①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工作作品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规定了单位享有的作权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两种归属方式中,如果符合条件,第二种优先于第一种。3.作权完全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奖励自然人。这主要体现在软件开发上。《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这种归属的情况,即自然人在任职期间开发的软件是:①在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②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预见结果或自然结果;③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发的资金、专用设备、未披露的专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负责。在网络课程制作过程中,制作人对内容的投入一般远远大于计算机程序,其内容的价值也远远超过计算机程序的价值。因此,在网络课程中,驱动内容平稳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只起辅助作用,服务于内容。如果将在线课程归类为计算机程序,制作人应享有的在线课程内容的权利将被缩小甚至排除在外,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在线课程很难归类为软件作品,因此第三种归属方法一般不适用于在线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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