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的作品转载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的侵犯?
2020-12-31 10:01:11 阅读(204) 评论(0)
转载侵犯了作权吗?《中国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发表后,除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或者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录或者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关于传统报纸和媒体转载的规定。显然,《著作权法》适用于纸质转载的法律许可,即除禁止外,其他报纸和媒体也可以转载。但《着作权法》并没有规定网络作品的转载。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网络作品的丰富,虽然网络日志和博客文章未经正式媒体出版发行,但并不意味着它们不是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只要符合作权法作品的要求,网络作品大多受作权保护。那么,网络上的作品转载是否构成对作权人的侵犯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转载的性质。网络作品的转载应与纸质媒体的转载性质相同。它们都是原创作品的复制,都是《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即将原创作品相对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不生产新作品。此外,作者将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这也意味着作品的出版与媒体上普通纸质作品的出版性质是一致的。如果非要说网络作品和纸质媒体的转载有什么区别,只能说前者固定在网络服务器的*盘上,后者固定在纸质媒体材料上。因此,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许可的转载可能侵犯作权。在传统媒体上,作品发表后,除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或者摘录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摘录或者资料发表,但应当按照规定向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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