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归属的特殊规定
2020-12-31 14:08:40 阅读(194) 评论(0)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现有作品产生的作品,作权属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2、两人共同创作的作品,作权属于合作创作人;3、合作创作作品可分割使用,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部分享有单独的作权;4、汇编作品的作权由汇编人享有;5、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作权由制片人享有;6、电影作品和剧本、音乐等可以通过类似的电影制作方式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作权;7、除法人或其他人享有的作品外,职务作品,其作权属于职务作品的作者;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规定的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8、委托创作的作品的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9、艺术作品原所有权转让,其作权仍由作者享有;10、如果作权属于公民,公民*后,其出版权、使用权、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让给继承人;11、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或终止,作权中的出版权、使用权和报酬权在法定保护期内转让给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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