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确认著作权归属纠纷案
2020-12-31 13:38:56 阅读(189) 评论(0)
原告郭*林,男,汉族,1954年12月3日出生,演员,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大沙帽胡同1号。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庆海委托代理人。1943年2月20日出生的被告任*伟,男汉族,作家,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街322号。1948年11月21日出生的被告宁*儿,女,汉族,作家,住在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外街10号2门2号。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葛*鹰是上述两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男,汉族,上述两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出生于1978年11月16日。他是北京贝朗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四区46号。1956年6月15日,被告张*佳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莲花池东路9号2号塔楼12层7号。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波。1978年11月16日出生于北京市贝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陈-东、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红岩路4区46号。原告郭*林与被告任*伟、宁*儿、张*佳确认了作权所有权纠纷。法院于2005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1月29日公开审理。郭*林的委托代理人丁庆海、任、宁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葛、陈、张*佳的委托代理人曲、陈出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结束。原告郭*林表示,原告于1996年注意到了《上海风云》(原名梅*格计划)的主题。由于当时资金有限,原告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系合作。之后,他列出了提纲,要求三名被告写剧本,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公司首先向三名被告支付24万元,并向三名被告租用别墅进行写作。但由于三被告能力有限,剧本无法按约定完成,**公司将其权利转让给长春**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那以后,三名被告仍然无法写剧本。原告认为这个主题很好,所以他用自己的**沃达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公司)买断了梅*格计划的版权。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发现被告张*佳为他提供了必要的写作条件,但他不能交出他的作品。2000年8月9日,被告张*佳向郭*林出具了8月24日前交稿的保证,否则将偿还原告58万元。之后,原告无法联系张*佳。为了完成《梅*格计划》的剧本,他将写作大纲提交给赵奔和蔡政,由他重写,并将作权归原告所有。赵-奔和蔡-政于2002年10月24日交付剧本,原告于2003年8月1日联合拍摄了30集电视剧《上海风云》。该剧播出后,三名被告给**电视台写信,称其为剧本作者。原告认为,根据写作大纲,他委托其他作者创作了涉案《上海风云》的电视剧剧本。根据协议,他对涉案剧本享有作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30集电视剧《上海风云》剧本的作权归原告所有,并命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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