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影视作品的制作人有哪些权利?
2020-12-31 11:23:54 阅读(201) 评论(0)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电影作品和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签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人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剧本、音乐等可以通过类似的电影制作方式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作权。“制片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复制权,即制作复制权,包括电视*转换录相带;2、放映权,公开上映影视作品的权利;三、*权,通过电台、电视台同时*影视作品的影像、声音或声像;4、发行权,即将影视作品的复制品以销售或租赁的方式促进流通领域的权利;5、改编权,戏剧化、小说化、艺术化影视作品。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影视作品中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权。作者有权单独使用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权。这些作品是指剧本、音乐等。单独行使作权是指以其他方式使用影视作品。例如,剧本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的出版物发表,音乐可以作为歌曲集或在其他作品中使用。剧本、音乐等作者的作权不受其作品与整个影视作品的关系的影响。无论是专门为电视、电视还是视频创作的剧本、音乐,作者都享有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推荐阅读
猜你喜欢
最新文章

扫码二维码
立即领取《千元实战营销秘籍》
还可免费试用营销管理系统
*如有疑问,请随时拨打免费咨询热线:400-0033-166
邮箱:zjb@iwanshang.com
服务时间:8:30-18:00
软件企业
认定号:川RQ-2018-0216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号:GR201951001121

关注微信公众号
和10万中小企业共同成长

扫码下载APP
享全方位服务一触即达
Copyright © 2004-2022 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2001963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322号

快速找产品

找一找哪款产品适合您?
咨询热线:400-0033-166
-


-
电话沟通
获取方案
下载APP
官方微信
扫码下载APP
全方位服务一触即达

关注万商云集
和10万中小企共成长

TOP

企业首选的AI增效平台

400-0033-166
8:30-18:00















































注册有好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