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的行使限制
2020-12-30 16:12:52 阅读(182) 评论(0)
签名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律科目之一。在这种复杂的民事权利中,签名权是最基本的权利。签名权的主体和客体签名权的主体。作者是签名权的主体,但作者并不等同于创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一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二是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第三,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作者的概念也分为狭义和广义。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所有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还包括表演者、录音、视频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只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者。因此,由国家法律甚至国际公约规定谁可以成为作者。此外,签名权和作权主体也有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作权主体。作权包含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只是作权的基本主体之一。除作者外,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签名权可以独立于作权的其他权利,作者可以独立享有,因此签名权的主体并不等同于作权的主体。签名权的对象主要有“作品说”和“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根据通知,人格权需要维护某种人格利益。虽然签名权属于民法人格权,但不属于身份权,但它自然应该以某种利益为对象。这个对象是什么?应该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来说就是作者控制自己身份的公开性。这反映了作者对自己身份的隐瞒、公开、隐瞒或公开程度的意志自由隐私利益。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是限制行使限制权。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签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如果作者决定在作品出版前不在作品上签名或签名,并要求在手稿印刷后签名或更改签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很难实现。另一个例子是,在一些作品被多次使用后,用户很难表达原作者的名字。例如,经过多次演绎的作品,他们不能指出自己的名字。签名权也是我们的基本权利,代表我们自己的利益和声誉,所以我们在日常使用中必须小心,对于一些我们不确定的事情,我们必须仔细阅读内容,以防止被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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