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020-12-30 15:46:37 阅读(178) 评论(0)
签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中表达身份和签名的权利,是作者最基本的个人权利;修改权是作者在作品出版前或出版后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性是作者保护作品不被扭曲或篡改的权利,是作者个人权利中的重要权利。《作权法》规定,作者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表明作者的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始终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作者(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生存期间,如果非作者被迫签署作品,删除作者名称,抄袭作品,未经作者同意修改、删除作品,违背作者的创作意图,破坏作品的真实意义,损害作者的声誉扭曲和篡改,作者可以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作者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保护作者的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作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或者变更后,由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护。如果作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承担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将保护其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如果作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承担其权利和义务,国家将保护其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作者的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属于作权中的个人权利。由于作者的个人权利原则上只能由作者自己享有(即使作者的公民死亡,他的个人权利仍然可以通过作品的存在反映),并可以独立于财产权;也因为这些权利与作者的道德、智慧、声誉、荣誉直接相关,涉及作品的所有权,以及作品是否真正反映了作者的创作意图,因此,保护作者的这些权利不仅是作者生前的问题,也是永久性的问题。不可想象,虽然名为《红楼梦》的古典作者曹*芹早已谢世,但从财产意义上说,这部作品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所以我们可以更改原作者的签名,改变作品中涉及的特定历史环境。不可想象,虽然名为《红楼梦》的古典作家曹*芹早已谢世,但从财产意义上说,这部作品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所以我们可以改变原作者的签名,或者改变作品中涉及的特定历史环境。如果是这样,我们就不能保证作品,特别是优秀作品在代代相传中得到更好的传播和利用。此外,如果作者的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受法律永久保护,那么,当保护期届满时,如果有人更改作者的签名或作品内容,虽然可以受到公众舆论的谴责,但由于这种行为不属于侵犯作权的范畴,因此不能通过法律渠道作为侵犯作权的行为,更有效地制止和制裁。《作权法》的规定告诉我们,当作者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期结束时,虽然人们可以通过复制、发行、租赁、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拍摄、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自由使用他们的作品,但他们无权更多地调查作者的签名和作品的内容,否则,他们也应该追究侵犯作权的法律责任,这可以有效地保证作品的原始传播而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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