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020-12-30 09:10:48 阅读(147) 评论(0)
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有关证据。如果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条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有过错:经权利人提出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无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未履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查义务;未履行适合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的合理注意义务;侵犯合同相对人的权利或者与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其他可以认定有过错的情形。第三条被告侵犯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以责令其返还侵权所得的利润。第三条被告侵犯作权人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以责令其返还侵权所得的利润。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照公平原则,酌情责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的赔偿。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有侵权行为,但仍为其提供营业场所或者其他帮助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许可人侵权,有义务、有能力制止,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名以上被告构成侵权,但没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第五条确定的侵权赔偿金额,应当能够全面、充分地弥补原告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在原告诉讼请求金额范围内,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可以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金额。第六条确定侵权赔偿金额的主要方法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应当将原告支付的合理费用纳入赔偿范围,并在判决主文中与其他损失一起作为赔偿金额。可以基本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充分的证据和市场规律,可以确定赔偿金额的,法定赔偿方法不得直接适用。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款所称“权利人实际损失”,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计算:被告侵权减少原告利润的金额;被告以报纸、书籍出版或者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报酬的规定;原告合理的许可费;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乘以复制品各利润的积累;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各复制品利润的积累;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无法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的预期利润损失;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的损失;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其他方法。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侵权人违法所得”,包括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三种情况。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侵权人违法所得”,包括产品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三种情况。一般来说,被告的营业利润应当作为赔偿金额。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产品销售利润可以作为赔偿金额。侵权情节轻微,诉讼期间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以净利润作为赔偿金额。适用上述方法,原告应当初步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解释合理理由,被告应当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第九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所称“法定赔偿”,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金额: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者被告可能的利润;工作类型、合理许可费、工作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知名度、工作原创性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第十条法定赔偿方法的适用应当以每项工作为计算单位。第十一条原告提出象征性索赔的,应当支持认定侵权成立并查明原告实际损失的基本事实。第十二条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继续。原告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提出增加赔偿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的,应当将原告在诉讼期间扩大的损失纳入赔偿范围。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纳入赔偿范围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对赔偿金额作出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原因。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调查证据收集费、审计费、交通住宿费、诉讼材料印刷费、制止侵权或者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应审查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所称“律师费”,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依法约定确定的律师费。支持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根据案件的专业性或复杂性,确实有必要委托律师代表诉讼;被告侵权基本成立,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和诉讼请求金额的比例确定支持的律师费;同时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的,应当适当增加赔偿金额;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责令承担停止侵权、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支持的律师费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但一般不高于律师费的三分之一。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所称“公证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被告承担:侵权基本成立;公证证明被视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十五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所称“公证费”符合下列条件的,由被告承担:侵权基本成立;公证证明被视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所称“审计费”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占诉讼请求金额的比例支持。第十七条被告因侵犯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被追究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两次以上的,应当在本规定确定的赔偿金额范围内从重确定赔偿金额。第十八条判决书中关于赔偿金额的详细程度,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当事人争议的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第十九条被告实施《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给予下列民事制裁:罚款。其金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的三倍;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生产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第二十条原告以不正当目的、虚构事实、驳回诉讼或者诉讼请求的,可以责令原告支付被告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交通住宿费、调查证据收集费、误工费、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一条侵犯原告人身权利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利情节严重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仍不足以安慰原告精神损害的,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的安慰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侵犯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为由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不予受理。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作品,对原告的声誉和社会评价产生负面影响;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泛,使被告获得更大声誉;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未经许可,以个人名义发表原告主要参与的合作作品,并使被告获得更大的声誉;未参与创作,在原告作品上签名谋取个人名利;严重扭曲表演形象,对原告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制作、销售假原告签名作品,影响较大;其他情形应当支付权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利润、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二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侵权利润、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第二十四条作权人或者表演者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被告侵犯人身权利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利为由,起诉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受理。第二十五条根据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款所述方法确定原告损失的,可以参照下列因素在国家有关报酬规定的2-5倍内确定赔偿金额:侵权期间作品的受欢迎程度和市场影响力;作者的受欢迎程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作品创作的难度和投资的创作成本。文字作品字数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如果原告证明在类似情况下收取的合理报酬标准,则应考虑。第二十六条在网上传播文字、艺术、摄影等作品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报酬规定确定赔偿金额。第二十七条文字、艺术、摄影作品的广告使用,包括报纸广告、户外广告、网络广告、商店广告、产品手册等,可以根据广告商的广告投资、广告制作人收取的生产费、广告发布人收取的广告费、作品的知名度、广告的作用、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和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金额。原告在类似情况下证明合理许可费的,应当考虑。第二十八条商业用途使用文字、艺术、摄影等作品,如商品包装装饰、商品图案、有价票、邮件等,可以根据作品知名度、产品意义、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范围、利润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一般高于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侵犯音乐作品作权、视频产品权利人权利的,可以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额:原告合理的许可费;集体管理机构提起诉讼的,按照许可费标准;商业用途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确定赔偿金额的方法。第三十条提供图片、音乐等下载服务的,可以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额:原告合理的许可费;集体管理机构提起诉讼的,按照许可费标准;被告提供侵权服务的利润。第三十一条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作权的,可以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赔偿金额:原告的合理许可费;真实软件的市场价格。第三十二条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方法确定赔偿金额的,具体赔偿金额可以在上述金额的2-5倍内确定。第三十三条被告在被控侵权出版物或者广告中表示的侵权复制品数量高于其在诉讼中的陈述的,应当以出版物或者广告中表示的数量作为确定赔偿金额的依据,但提供证据或者合理理由予以否认。第三十四条图书、视频产品的出版商、复制商、发行商侵犯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应当能够提供侵权复制品的具体数量,但拒绝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可接受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可以根据以下数量确定:图书不少于3000册;视频产品不少于2万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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