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练歌房擅放映音乐侵犯著作权,赔偿2500元
2020-12-28 10:54:37 阅读(162) 评论(0)
经授权,音乐公司获得了放映和复制音像节目的权利。未经音乐收藏协会授权,一家歌唱练习室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了音乐公司的五部MTV音乐电视作品。音集协认为,练习室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放映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其停止侵权,立即从音乐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赔偿音集协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歌曲练习室立即停止侵犯音乐电视作品放映权,立即从图书馆删除相关侵权作品,赔偿音乐协会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500元。[声明]收藏协会是中国视频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合法取得了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用户讨论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证,向用户收取使用费,并向侵权用户提起诉讼。审判法官指出,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培训室向消费者提供以点播形式使用MTV音乐电视作品的商业服务,侵犯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并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练歌房虽然抗辩称其播放的涉案作品是其合法购买的播放设备自带的,但无法获得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侵权赔偿损失的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在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在50万元以下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综合确定工作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性质和后果。至于赔偿金额,由于双方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歌曲室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歌曲室的实际利润,参照相关作品的使用费标准,综合考虑歌曲室侵权音乐电视作品数量、歌曲室业务规模、侵权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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