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2020-12-28 09:26:38 阅读(153) 评论(0)
作权侵权的判断是什么?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原告作品的分析采取了自动保护原则,即一旦作品创作完成,就会产生作权。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侵权认定还涉及权利的有效性。具有有效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属于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原创性;可以以某种形式复制。原告的作品不受作权法保护,只要不具备任何条件。因此,被告当然没有侵权。原告的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享有作权法的保护。2、对被控侵权作品和被告使用方法的分析可适用于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部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确定原被告作品是否“本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以确定两者是否本质相似。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工业产品的施工和生产,不属于《作权法》所称的“复制”。因此,在我国,以立体形式再现平面作品并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当然,法律也规定了合理使用作品,未经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不被认为是侵犯作权的行为。作权纠纷主要包括三种形式:作权侵权纠纷、作权合同纠纷和作权行政纠纷。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失败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无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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