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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类商标直接关系适用群体的健康,注册要规避以下限制!

2020-09-21 15:01:58 阅读(875 评论(0)

病患和婴儿都是社会关注度极高的群体,而这两种群体涉及到的药品、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尿不湿等常用商品的商标类别都包含在第5类,导致进行第5类商标注册的关注度和敏感度受到适用群体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因为该类别直接关系到商品适用群体的身心健康,所以在申请商标注册的时候讲究也颇多。


第5类商标直接关系适用群体的健康,注册要规避以下限制!

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5类商标注册范围包括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 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 除莠剂。


从2002年9月《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人用药品不再实行强制注册商标制度。但是,因为药品的特殊性,关系公众生命健康,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时,也会慎之又慎。因此申请该类别商标除了要考虑在先商标的情况外,更要注意绝对条款的限制。


除常规类别的注册限制外,第5类商标注册的还需要注意的点:


1、商标文字中包含某种疾病、病毒或细菌的名称,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不良影响,同时也有可能被认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


2、商标中包含药品名称或者简称,有可能被认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


3、商标中包含人体器官名称,有可能被认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


4、商标中包含少数民族名称,不仅有可能被认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成分、来源等产生误认,也有可能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


5、商标中包含化合物或微量元素等化学物质的名称,有可能被认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如果出现以上几点问题,商标局通常会以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或第(八)项规定,直接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且通过通过复审的几率也很低。如果您对第5类商标注册有任何需求或疑问,可以点击页面右下方“在线咨询”,将有专业人员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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