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有哪些?
2020-12-30 11:16:45 阅读(169) 评论(0)
作权不受保护的对象是什么?1、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只有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不受作权法的保护,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法规。比如宣传色情、暴力、分裂国家等作品。2、(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翻译。这里的翻译是指官方的正式翻译,而不是学者自己或组织自己的人力和物质资源,因为这些翻译仍然受到作权的保护。(2)时事新闻。A.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简单事实新闻(事实陈述)B.不包括个人创作因素在内的报道和评论(如评论员文章)与事实新闻(如《新闻学》教科书)有关C.广播电视节目预告也应视为新闻消息。D.虽然时事新闻不受作权保护,但报刊、电视台等传播报道他人编辑的时事新闻,仍应注明出处。(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3、超过保护期的作品(1)为社会所有,不受作权法保护。(2)但是,作者人身权中的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将永久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着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1)文本作品;(2)口头作品;(3)音乐、戏剧、民间艺术、舞蹈作品;(4)艺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视频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依照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都依照《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受《作权法》保护,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的国家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的,依照《作权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首次出版的无国籍作品,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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