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著作权人行使署名权的方式
2020-12-23 10:55:26 阅读(164) 评论(0)
1、能否限制作者的签名权可以限制作者的签名权。行使限制如下: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是限制权利的行使。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签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如果作者决定在作品出版前不在作品上签名或签名,并要求在手稿印刷后签名或更改签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很难实现。另一个例子是,在一些作品被多次使用后,用户很难表达原作者的名字。例如,经过多次演绎的作品,他们不能指出自己的名字。《中华人民共和国起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除签名权外,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作权。作者或其继承人在确定作者身份后行使作权。第十四条 其中一名合作伙伴死亡后,其在《合作伙伴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无人继承或者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伙伴享有。第十五条 作者死亡后,其作权中的签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受作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保护。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签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2、作权人行使签名权的方式有哪些?以下是作权人行使签名权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签名权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作权人可以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笔名、别名,甚至不签字。《中华人民共和国起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出版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签名权,即作者身份、作品签名权;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销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印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也就是说,除非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目标,否则有权允许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的方式创作作品和计算机软件;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以各种手段公开播放作品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艺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制作的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传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类似的工具向公众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权; (十三)摄制权,也就是说,有权通过拍摄电影或以类似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原创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的约定或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作权人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本法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取得报酬。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其签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以上是小编对“能否限制作者签名权”的回答。我们可以知道,它可以限制作者的签名权或限制作者。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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