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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知识产权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注意事项

2021-01-12 17:27:06 阅读(522 评论(0)

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根据《专利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下文整理了办理知识产权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注意事项,供参考。

 

办理知识产权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注意事项

图片来源于网络



●  办理知识产权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注意事项


够买专利虽然有可能产生惊人的效益,但也可能由于合作方式不当给公司带来很大的麻烦。由于专利是比较特殊的一种资产,它的审查要比不动产和动产的审查更为困难。如何规避相关风险,降低企业投入的成本,真正使许可的专利发挥最大的作用,实现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共赢,合作期间中需要做的工作并不轻松。

 

(一)专利独占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但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是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证明,也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必备的证明文件。

 

(二)专利独占实施许可介绍

 

专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有一定时间期限、地域范围和专有性的财产权,专利权商用化是专利权人关注的核心也是专利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而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实现其专利财产权的主要方式之一。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许可方)允许他人(被许可方)在一定区域、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专利。专利许可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和分许可等5种形式。而独占许可是高企申报中唯一被认可的许可方式。

 

独占许可合同是国际许可合同的一种,又被称为“完全独占性许可”,是指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在许可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地区和以约定的方式对所许可的专利享有独占性实施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种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因其使用权的垄断性,受让方需向供方支付相当高的使用费和提成费。

 

(三)购买专利避免误区

 

企业在受让专利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了解清楚专利是否授权;授权日期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受让的专利是否有效;有效期还有多长时间;是否已经出让或者许可给他人使用。授权日期一定要在高企申报当年的年份之前,否则没有拿到证书或者授权日为申报高企当年的专利是不能作为高企认定依据的。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就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需提交知识产权证书,而只有授权之后才能取得证书。

 

企业花很多钱买来的专利根本就一文不值,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为买回来的专利是无效的。一般人理解凡是取得了专利证书,专利就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这不一定。但凡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基本都会提出对方专利无效。既然拿到了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怎么又无效呢?其实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非常多的。

 

总之,专利被许可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慎重,对专利要进行相关检索,审查清楚专利的真实状况,才能对自己的利益有所保障,否则投入了资金,买回来的专利却没有价值,将是对企业资源的极大浪费。而技术价值不高、与企业核心产品关联度不大的专利在高企评审中也会被视为滥竽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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