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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第44类商标注册不要误导认知,注意规避违规高发区!

2020-09-21 11:27:52 阅读(768 评论(0)

44类商标注册包括了由个人或机构向人或动物提供的医疗、卫生和美容服务,以及与农业、园 艺和林业领域相关的服务。其中第4401医疗服务类中的医疗按摩40032、医疗保健440060、医疗辅助440087、理疗440097等小项是“欺骗性商标”高发区,在进行第44类商标注册时,请务必警惕,不要误导消费者认知!


进行第44类商标注册不要误导认知,注意规避违规高发区!

图片来源于网络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商标标志故意曲解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标志的欺骗性更多是指标志的含义和内容与商品本身的属性不一致,产生欺骗性。前后的逻辑关系大致有以下观点:


1、同义解释关系,即“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是对“欺骗性”的解释说明;


2、并列适用关系,即商标标志要同时具有“欺骗性”和“误认”的情形才能适用该条款;


3、选择适用关系,即商标标志只要满足“欺骗性”或“误认”其中一项便可以适用该条款。

 

标志本身是商品的一种代表,欺骗性的标志最后产生的结果是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是否有欺骗性的认定是要求商标对商品的产地、原料、制作工艺、性质、特地、功能等有密切的描述,而其描述本身是虚假的或者引导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最终会误导消费者的消费。第44类商标注册带有欺骗性主要情形:


1、 在商品生产者方面误导认知。

没有充分的理由禁止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含有企业名称,但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人名义保持一致,否则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将“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情形,这种误认是由于商标标志中含有的企业名称与实际企业名称不符造成的。


2、在商品产地方面误导认知。

对商品产地的误认是对“明确排除标志属于国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地理标志以后,或者显然不适用上述条款”的情形进行判定的。是否对产地产生误认应考虑商标标识中含有的地名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如果二者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易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则构成误导认知的情形;如果商标标识中含有的地名与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之间没有特定联系,则不构成对商品产地的误导认知。


3、在商品质量特点方面误导认知。

商标标志中如果涉及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描述的文字,往往是积极方面的词汇。如果商品或服务本身不具有商标标志描述的质量特点,就容易使公众将商品或服务与这种质量特点相联系,并可能使公众误认商品或服务具有这种质量特点。这种情况下,要在理解商标标志含义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


商标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品质、特性等产生不正确的认知,从而误导消费者。商标法修改前相关的条款中对于欺骗性的认定要同时满足“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修改后的商标法对于欺骗性的条款进行单一限制,使得对于没有夸大宣传但是具有欺骗性的标志也可以用此条款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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