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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能申请知识产权】灵活运用三项法律实施多面防护

2020-08-25 10:32:15 阅读(438 评论(0)

广告语在市场营销中有着重要的宣传作用,好的广告语甚至能够凭借简洁明了、新颖易懂特点帮助产品快速占领市场,成为企业品牌的标识。目前,广告语能申请知识产权的范围是著作权和商标权,并且可以适当运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知识产权的广告语进行保护。


【广告语能申请知识产权】灵活运用三项法律实施多面防护

图片来源于网络



商标法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此外,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如果广告语成为识别某个特定企业的一个显著标志,即可将其注册成商标,从而获得广告语的专用权。广告语注册为商标,必须具备显著性这一特征。也就是说:一方面,广告语可以注册为商标;另一方面,广告语若不具备内在显著性,就难以获得商标注册。


实践中,广告语本身具有内在显著性较难获得支持;而可证明由于投入大量广告宣传成本,使得广告语可能获得足够的知名度,即外部显著性。对于具有外部显著性的广告语,不论注册与否,都具有了法律上的可保护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如上所述,实践中,广告语由于广告宣传的投入成本,可能获得足够的知名度,即具有了外部显著性。在此情形下,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保护是最有利的选择。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广告语更多偏向于以商品包装、装潢的形式被保护。反法保护中,考虑的更多是广告语的识别性,而非独创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首先需要满足“有一定影响”的条件;即广告语需要获得了足够的知名度,商品知名是其广告语受保护的首要条件,也是该商品会被仿冒的原因;其次,广告语须具有特殊性,即具有外部显著性。


著作权法》的保护


广告语通常以文字为基础,结合图像、色彩等可视性要素结合,呈现出广告形式;包含听觉内容的广告亦以文字内容为基础,结合声音等听觉效果进行呈现。对于以文字为基础的广告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应将其置于著作权法的保护框架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


理论上来讲,只要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就可以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然而,过短的广告语,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因缺少必要的表达量、被认为不足以认定具有独创性、进而不能称之为作品的大量判例。此外,对于一些较有创意的广告语,其创意由于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亦使得其保护受限。


故综合来看,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广告语是可以申请著作权的,单很多情形下,著作权法并不是保护广告语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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